添加日期:2017年4月28日 阅读:1703
4月13日,CDE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)发布《中药新药用于肠易激综合征的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》《中药新药用于功能性消化不良的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》《中药新药用于咳嗽变异性哮喘的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》《中药新药用于类风湿关节炎的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》《中药新药用于慢性心力衰竭的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》《中药新药用于痴呆的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》等6项指导原则的征求意见稿。
从适应症来看,本批指导原则选择的适应症恰好是中医药可发挥特长的方向。
利好——不再局限于“疾病治疗”
与2011年12月发布的《中药、**药物治疗冠心病心绞痛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》和《中药、**药物治疗女性更年期综合征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》,以及2014年10月发布的《中药新药治疗恶性肿瘤临床研究指导原则(征求意见稿)》相比,这些既往的中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在名称上均为“中药(新药)治疗XXX病的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”。为了避免疗效评价标准西医化,本次指导原则名称则统一调整为“中药新药用于XXX病的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”。这意味着中药新药的临床研究不再局限在“疾病治疗”的临床定位上,而是更多元化的临床价值体现,如生活质量改善或预防疾病等。
此指导原则虽然针对新药,但同样也给目前面临中药再评价的产品指明方向:若将中药作为疾病治疗用药,那么中药、生物制品和化药都应该是一个评价标准,这对成分不单一、质量难控制的中药而言可能会是劣势;但是,对于疗效明确、成分单一确切且质量可控的中药而言,前途无量。CDE提及,中医药想要创新,暂可先从能够突出中医临床优势或特色的治疗领域出发,扬长避短,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开发新药。
利空——临床定位偏于辅助从属
目前已公布的指导原则所确定的临床定位是立足于西医的治疗目的,加上中医对该疾病的证候诊断而确定的。如表1所示,相较于以前的指导原则更关注于“疾病治疗”,此批新增的指导原则增设三方面内容——疾病的预防、病情控制与改善、症状改善。
而疾病的预防、病情控制与改善、症状改善此三方面在临床用药地位而言,都难以算得上“治疗用药”,而更偏向于“辅助用药”的从属地位。目前医保报销也罢,医院临床用药监控用药也罢,“辅助用药”都是被重点观察的对象。若中药往此三方面走,就会遇到临床使用限制问题。然而,偏偏此三方面是CDE所增设的中药研发内容。对于企业而言,假如投入产出将得不到回报,则中药新药研发将会继续陷入“冰点”。
中西医终究是两套不同的系统,从表2对比可见,中医的诊断标准更偏向于“定性”而非“定量”。鉴于此,《中药新药用于咳嗽变异性哮喘的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(征求意见稿)》提出了“中医证候的疗效评价,可以考虑采用中医主症+次症的积分值计算。即证候疗效判定标准积分值下降程度:临床控制:≥95%,显效:≥70%,有效≥30%,无效:不足30%”。由此可见,指导原则同时也在推动中医临床的指标定量化事宜。
PK——利好还是利空?
CDE本次给中药企业指明了两条路线。
一条路线是“简单模式”。企业可以往疾病的预防、病情控制与改善、症状改善三方面去研发以及再评价产品的疗效,对应得到的是“辅助用药”的从属地位,医保报销受限,市场规模有限。
另一条是“困难模式”,产品往“治疗用药”方向发展,中药、化药和生物制剂在同一起跑线上,不再偏颇中药。中药想要获得“治疗用药”的地位,难免就会往**药物化学方向发展,寻找成分较为单一、组分可靠稳定、疗效确切的中药单体,再一步步成药。“困难模式”耗时长、风险极高,回报也会类似于国内目前已上市的同适应症的化学药1类新药。
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,短期为了生存与可持续性发展,可以考虑布局第*条路线,特别是目前无药可治且严重缺乏新药的临床疾病领域。而对于有研发并上市中药单体药品成功经验的大型集团企业(如康缘药业等),可以考虑冲击“困难模式”。
2011年开始陆续发布指导原则以来,从企业的申报注册应对来看,指导原则的发布更像是树立了一个研发门槛,企业只有跨过门槛才有望获得回报。利好与利空取决于企业对于此门槛的态度是放弃还是努力攀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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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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